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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关于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续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要素调整的信息披露公告—华安资产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3]034号

发布日期:2023-05-31 阅读量:533

参照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1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所持有之我司“华安-扬州翼立方教育发展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管理费率变更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存续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20年5月20日,华安保险与我司签署《华安-扬州翼立方教育发展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受托合同》,据此认购我司发行的“华安-扬州翼立方教育发展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产品(以下简称“本投资计划”),认购金额1.35亿元人民币并持有至今,本投资计划期限3+2年,管理费率0.60%/年;经华安保险确认,本投资计划基础资产不涉及华安保险其他关联方,故根据管理费认定关联交易金额,构成我司一般关联交易,我司已于2020年6月3日就此进行信息披露。

2023年5月18日,华安保险与我司签署《华安-扬州翼立方教育发展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受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自2023年5月21日起将我司作为投资计划受托人的管理费年费率由0.60%变更为0.30%。经华安保险确认,本投资计划基础资产仍不涉及华安保险其他关联方,故仍根据管理费认定关联交易金额。本次补充协议签署后,管理费率降低,剩余期限为2年,持有金额无变化,仍为1.35亿元,预计投资计划管理费总金额为81万元,和原约定相比减少40.5万元。

我公司2022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金额41,686.73万元,本次补充协议签署后,本笔存续关联交易单笔金额及我司与华安保险本年度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仍低于我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1%且低于3000万元,故本次变更为我司与华安保险存续一般关联交易要素变更(交易金额减少)。

(二)交易类型

根据《办法》第九条“(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规定,该笔存续交易属于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

(三)存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投资计划名称

华安-扬州翼立方教育发展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

项目类型

基础设施类资产

投资计划存续期

交易期限5年,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时剩余期限2年

资金用途

用于扬州翼立方教育发展中心项目建设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2层A23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光荣

注册资本

2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12-03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各类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财务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损失保险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法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公司办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29528XP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根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华安保险为我司控股股东,构成我司关联方。

三、本次要素变更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我司根据一般商业原则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当前存量债权投资计划管理费率及当前同业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管理费率情况,调整管理费率。本投资计划管理费率对所有投资者统一,符合市场化及公平、公正原则。本投资计划管理费率等的要素变更事项按照我司规定经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及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计划及其要素变更的审查与决策完备。本次要素调整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出资人、交易各方以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要素变更后,本投资计划管理费率由0.60%/年调整为0.30%/年;该投资计划剩余期限为2年;投资计划剩余2年期累计管理费金额为81万元,和原定相比减少40.5万元;本年度内预计产生管理费收入25.2万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本次要素调整后,本投资计划管理费在剩余存续期间仍按季结算,于每个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日向受托人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本次要素调整自投资计划管理费变更之日即2023年5月21日起生效,至华安保险不再持有本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之日终止。本次要素调整生效方式为本投资计划续期成功,《华安-扬州翼立方教育发展中心项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受托合同补充协议》有效签署。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本次要素调整为存续资金运用类一般关联交易的要素变更,且交易金额减少,不构成新增关联交易;我司从审慎管理角度,参照《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对本次要素调整进行审议和决策。因调整后交易金额为81万元,属于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关联交易,故本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根据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进行事前备案。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