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之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华安资产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6]006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监管规定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安资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将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或“委托人”)签署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情况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与华安保险于2024年12月30日签署《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预估2025年度产生的管理费(含基本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即关联交易额度为不超过3440万元。其中,基本管理费额度为不超过2000万元,浮动管理费额度为不超过1440万元。若实际发生的管理费预计将超出上述预估的关联交易额度,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对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重新预估。
鉴于2025年投资市场发生变化,《委托协议》产生的管理费预计将超出预估的关联交易额度。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华安保险签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重新预估。《补充协议》约定,预估华安保险委托账户2025年度产生的管理费(含基本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即关联交易额度为不超过4022万元。其中,基本管理费额度为不超过1760万元,浮动管理费额度为不超过2262万元。
《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标的为华安保险与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根据《办法》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二)服务类关联交易:……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属于服务类关联交易。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按照管理费收入认定。
根据《办法》等监管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补充协议》构成统一交易协议变更,同时公司与华安保险之间单笔交易金额预计可能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从关联交易审慎管理角度,其签署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查,并进行后续逐笔报告和披露。
(二)关联交易类型
服务类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
(三)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华安保险与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为华安保险,信息如下:
1.关联方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财产保险公司
3.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各类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财务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损失保险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法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公司办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528XP
7.关联关系说明:华安保险持有公司90%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办法》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构成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一)定价政策
根据《委托协议》,年度基本管理费率为0.2%(含税),浮动管理费按照华安保险出具的投资指引中列示的方法计算。
(二)定价依据
该交易定价为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定价,系由华安保险与公司参考保险资金委托专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保险资管业务管理费定价模式,经平等协商后确定。该定价未偏离当前公司与非关联第三方开展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定价范围。本次定价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一)关联交易金额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预估《委托协议》期内产生的管理费(含基本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即关联交易额度为不超过4022万元。其中,基本管理费额度为不超过1760万元,浮动管理费额度为不超过2262万元。
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公司与华安保险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约为2221.66万元。
(二)符合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要求
本次交易为服务类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事项,不涉及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监控。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全部投资账面余额为0;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中,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单一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公司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金融产品份额为0。公司未发生任何不符合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的情况。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办法》等监管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2025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与华安保险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变更的议案》(非关联委员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形式为现场会议(电话会议形式),审议过程经各委员进行审议和充分讨论后,由各非关联委员通过签署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2025年12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与华安保险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变更的议案》(非关联董事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形式为现场会议(电话会议形式),审议过程经各董事进行审议和充分讨论后,由各非关联董事通过签署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充协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并在听取公司对相关内容的说明后,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