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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月系列文章3】洗钱的主要方式

发布日期:2021-02-24 阅读量:704

伴随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各种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的方法、手段和技术发生了空前的变化。总体来说,洗钱方式可以被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利用金融机构洗钱

1.利用银行业洗钱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资金储存和转移的主要渠道,洗钱分子不仅利用传统的柜面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等,还越来越倾向于利用网银等非面对面业务清洗转移犯罪所得。犯罪资金经过“改头换面”后,其真正的来源就越发不明显。

2.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

在证券市场,一些洗钱者利用证券发行市场、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通过股票经纪人交易、人为操纵股价、多次转移股票资产等方式进行洗钱。

在保险市场,一些洗钱者常常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折扣的方式低价赎回,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的成本。

3.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跨国洗钱的重要方式。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交易行为都是以期货经纪人的名义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并不要求经纪人对客户的资金来源作出说明,犯罪分子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期货市场,能够有效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和犯罪收入的来源。期货交易中的匿名惯例掩盖了洗钱活动,此外,变幻莫测的期货价格和复杂的交易技术,往往使外部人士眼花缭乱,大量参与交易的资金及公司来自世界各地,将犯罪收入隐匿其中往往难以发现。

(二)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外,披露客户的账户即构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非常困难。

(三)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1.成立空壳公司

空壳公司也被称为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比如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规定,允许设立匿名公司,包括匿名的离岸银行。公司注册地对公司的所有人、受益人以及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匿名公司的这些特点能够有效隐匿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匿名公司制度给各国反洗钱当局调査控制洗钱活动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匿名公司经常被用于跨国洗钱,在洗钱过程中,黑钱先被汇往离岸金融中心,并在当地注册成立匿名公司,然后再以匿名公司的名义对本国或其他国家投资,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由于受匿名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限制而无从追查。

2.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

在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下,如果直接向银行存入大量现金,必然会因为不能说明现金的合理来源而引起当局的追查。为了能够合理解释大量存入银行的现金的来源,向现金流入密集型行业投资是犯罪组织洗钱的又一手法。现金密集型行业包括:娱乐场所、餐饮业、小型超市等,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能够收入大量现金是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在洗钱过程中犯罪组织以正当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后,犯罪收入就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正当收入了,在这里,纳税的税款则被犯罪组织视为洗钱的成本。

3.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国外司法机构有证据表明部分犯罪分子通过开办假财务公司来转换非法所得。如为了便利洗钱过程,犯罪分子雇佣律师,开立了一个账户并存入了犯罪分子从财务公司转来的50万英镑,随后将这笔资金转移到他的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上,接下来律师又根据犯罪分子指令把钱从账户中提走,成为犯罪分子的财产。

(四)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

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洗钱者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暂时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

(五)其他洗钱方式

1.货币走私

与别的新型洗钱方法相比,货币走私可以说是最古老、最传统的方法了。洗钱者为了将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和受益人隐藏,将现金隐匿于航空器、轮船、汽车、集装箱、普通货物甚至人体中,走私到一个银行保密制度严格或者对银行客户不进行翔实审查的国家,以合法的形式存人金融机构,然后再通过金融交易等合法方式汇回国内或他处。

2.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

利用“地下钱庄”转移犯罪收益在我国南方沿海地区十分猖獗。在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走私收入几乎全部通过地下银行流出境外。1996年底至1998年底,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远华的财务主管庄建群与晋江、石狮的“地下钱庄”联系后,派人开车押运到晋江化名“东石丽”的人的“地下钱庄”,再由“东石丽”通知香港的合伙人支付外汇给远华香港公司。这项业务的黑道术语为“打数”。

当境内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外币在香港提现时,就先将人民币现金、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银行或存入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照当日黑市外汇价格换算成对应的外币,然后通知香港的合伙人。香港的合伙人便用香港的账户把相应的外币转到客户指定的账号。利用民间借贷洗钱与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手法类似,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通过贷款的形式给城乡中小企业,然后将回笼的信贷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由关联的城乡中小企业以创办实业的形式再次洗钱。

3.利用“马仔”(Smurfs)洗钱

因为通过向银行将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或是购买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等金融票据要接受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监督,所以“马仔”(Smurfs)便应运而生了。被称为“马仔”的人,专门负责奔走于银行之间,进行低于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目的就是把现金变为便于管理和交易的形式。如购买不写收款人姓名的银行本票,然后“马仔”把本票交给另外一个中间人。中间人在接到本票后,再将其存入洗钱者在国内的账户或带到并存入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的银行。这种形式的洗钱主要包括以下过程:洗钱者将现金提供给“马仔”。“马仔”购买金额在一定数额下的银行本票;“马仔”将银行本票交给中间人;中间人将银行本票存入洗钱者在国内银行或者国外银行的账户;利用“马仔洗钱者将非法收益存入银行,并绕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要求。

4.利用“数字货币”洗钱

近年来,随着“数字货币”逐渐为人所知,全球范围内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的规模也节节攀升。“数字货币”所依托的“区块链技术”路线上的去中心化选择和点对点转账的隐匿性特征,被部分犯罪分子加以利用,沦为诈骗、赌博、贩毒、涉黄、贩卖人口甚至恐怖行为等违法行为的洗钱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