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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之电信诈骗篇

发布日期:2020-12-15 阅读量:577

一、定义

电信诈骗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以受害人涉嫌犯罪、银行卡透支、电话欠费、低价购物、中大奖、购车(房)退税、低息贷款、亲人出事、冒充熟人、彩票预测、推荐股票等借口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二、特点

一是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迅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编造虚拟事实并广泛发布,侵害面大,造成损失严重。

二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犯罪分子的骗术不断变化,翻新频率很高,有时一、两个月就产生新骗术,令人防不胜防。

三是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犯罪团伙采取企业化运作,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上下家采取单向联系,相互隐瞒身份。

四是跨两岸、跨境犯罪比较突出。特别是以台湾人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通过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跨两岸、跨境诈骗危害较大,打击困难。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这一司法解释将施行。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规定了5种情形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四、善意提醒

第一、不要贪图便宜;

第二、不要轻易信任陌生人;

第三、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的账户;

第四、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信息;

第五、当遇到类似事情时,一定要和家人、亲属商量,不自作主张;

第六、发现被骗或发现诈骗犯罪嫌疑人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