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银保监会”) 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产”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一般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办法》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扬子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保险经纪”)、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车服”)、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汇富”)、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人寿”)、海南海航信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所”)等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一般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交易时间 |
关联交易类型 |
交易概述 |
关联交易金额 |
2023-10-10 |
资金运用类 |
渤海人寿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机遇9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0-16 |
服务类 |
公司与德恒律所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德恒律所为“华安-福建福能红炭山医养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应向其支付法律服务费 |
15万元 |
2023-11-3 |
资金运用类 |
华安汇富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26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1-6 |
服务类 |
公司与德恒律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德恒律所为“华安-金牛交子云创想产业园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应向德恒律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
15万元 |
2023-11-15 |
服务类 |
公司与德恒律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德恒律所为“华安-保税微电子产业园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应向德恒律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
15万元 |
2023-11-15 |
资金运用类 |
扬子江保险经纪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1-27 |
资金运用类 |
中保车服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1-30 |
资金运用类 |
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启明1号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包括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开阳2号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2-5 |
资金运用类 |
中保车服购买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管理费3万元/年 |
2023-12-5 |
服务类 |
公司租赁海航天津发展的天津环贸商务中心写字楼-2-905室,海航天津发展、海航物业向公司出具《聘用物业说明》,该租赁房屋原物业管理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停止服务,自2023年9月1日起由海航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公司应向海航物业支付该租赁房屋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 |
26,650元 |
2023-12-14 |
资金运用类 |
扬子江保险经纪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2-22 |
资金运用类 |
中保车服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2-25 |
资金运用类 |
华安汇富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26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2-25 |
资金运用类 |
中保车服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3-12-27 |
服务类 |
公司与中保车服签署《灾备管理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中保车服向公司提供灾备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公司应向其支付服务费用 |
64,073元 |
二、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
累计金额(元) |
资金运用类 |
25,992,535.26 |
服务类 |
13,151,668.66 |
利益转移类 |
0 |
保险业务和其他类 |
87,944.00 |
总计 |
39,232,147.92 |
三、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截至2023年第四季度末,公司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全部投资账面余额为0;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中,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单一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公司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金融产品份额为0。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不符合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的情况。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