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华安资产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2]017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监管规定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将我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事项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
华安保险与我司于2020年2月20日签署《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开展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即“委托业务”),该协议构成统一交易协议;双方于2021年5月28日签署了《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对统一交易协议的实质变更。现双方于2022年4月20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二)》,再次构成对统一交易协议的实质变更,根据《办法》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
根据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约定,华安保险就我司在委托业务项下提供的服务支付基本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一运作年度的基本管理费为该委托资产净值年度平均资金占用金额的0.2%(含税),无浮动管理费。基本管理费实行按年支付的方式。上述管理费规则的适用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当新颁布或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导致补充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且华安保险与我司应就补充协议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另行协商,协商期间,相关条款中止履行。
(二)关联交易类型
服务类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
(三)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华安保险与我司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为华安保险,信息如下:
- 关联方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财产保险公司
-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自成立以来无变化)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各类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财务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损失保险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法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公司办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528XP
- 关联关系说明:华安保险持有我司90%股权,为我司控股股东。根据《办法》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构成我司关联方。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就华安保险委托的资产,华安保险应为我司提供的服务向我司支付基本管理费,不支付浮动管理费。
每一运作年度的基本管理费为该委托资产净值年度平均资金占用金额的0.2%(含税)。
上述“平均资金占用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核算指标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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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每个步骤计算过程中不四舍五入,仅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Ct为每一运作年度第t日委托资金流量净额(仅包括委托人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或大于100万元大额费用支付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组合运营的资金流动,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时Ct为正值,提取委托资产时Ct为负值); 当个运作年度年初委托资金流入净额C0为本合同项下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运作年度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3)Dt为每一运作年度第t日距离运作年度结束日的自然天数(包括核算日,但不包括第t日现金流发生当日);如本合同终止,Dt为该运作年度第t日距离合同终止日的自然天数(包括核算日,但不包括第t日现金流发生当日)。
(4)E为每一运作年度的实际运作天数,即每一运作年度起始日至该运作年度结束日之间的自然天数。如合同终止,则为该运作年度起始日至合同终止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二)交易结算方式
基本管理费实行按年支付、按日计提的方式。每个运作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当期应付管理费金额数据,甲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给乙方。
本协议终止日当期应付的管理费另行计算并收取,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当期应付管理费金额数据,经甲方确认后于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给乙方。
华安保险委托资产投资于我司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华安保险可在投资指引中要求减免基本管理费或对基本管理费作出其他调整。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补充协议(二)》经公司与华安保险双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于公司与华安保险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且一旦成立其有效期为: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免歧义,双方确认:截至《补充协议(二)》生效时,乙方依据《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及《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收取及计提的管理费不根据《补充协议(二)》调整。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一)定价政策
根据《补充协议(二)》,基础管理费定价为委托资产净值年度日均资金占用金额的0.2%(含税),无浮动管理费。
(二)定价依据
该交易定价为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定价,系由华安保险与我司参考保险资金委托专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保险资管业务管理费定价模式,经平等协商后确定。该定价未偏离当前我司与非关联第三方开展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定价范围。本次定价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一)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即2022年4月20日),2022年我司与华安保险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0,749,524.19元。
(二)符合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要求
本次交易为服务类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事项,不涉及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监控。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截至《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即2022年4月20日),公司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全部投资账面余额为0;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中,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单一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公司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金融产品份额为0。公司未发生任何不符合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的情况。
六、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办法》等监管规定及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非关联委员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以电话会议的形式现场召开,审议过程为由各非关联董事签署表决票的方式表决。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联董事5票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形式为现场会议(电话会议形式),审议过程为由各非关联董事签署表决票的方式表决。
七、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充协议(二)》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并在听取公司对相关内容的说明后,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八、银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