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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华安财保资管新回报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华安资产临时信息报告[2020]088号

发布日期:2020-10-20 阅读量:381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 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1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申购我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回报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新回报5号产品”或“产品”)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20年10月16日,华安保险申购我司发行的新回报5号产品,申购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该产品合同期限不定期,固定管理费率0.25%,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固定管理费总金额预计为750元/年,本年度内预计产生固定管理费收入156元。
  我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华安保险支付的2019年度基础管理费350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0元。该产品基础资产中不包括华安保险其他关联方。我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金额34133.39万元,本次交易单笔及累计金额均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低于我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构成一般关联交易。
  (二)交易类型
  根据《办法》第九条“(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华安财保资管新回报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存续期 不定期,可在特定条件下终止
投资范围 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股指期货、债券正回购等。该产品不得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西南侧华安保险总部东塔7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光荣
注册资本 人民币21亿元
成立日期 1996年1月22日
经营范围 各类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财务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损失保险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法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公司办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29528XP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根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我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我司根据一般商业原则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存量产品的费率及同业产品的管理费率情况,确定产品管理费率。产品管理费率对所有投资者统一,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产品发行按照我司规定经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产品要素审查决策完备。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出资人、交易各方以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新回报5号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0.25%/年。对华安保险本次申购的金额,我司预计可收取固定管理费750元/年,本年度内预计产生固定管理费收入156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产品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本产品在每季度首月第3个工作日,由产品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产品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根据划款指令将已计提未支付的管理费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超额业绩报酬于产品成立日之后产品分红权益登记日、产品份额赎回工作日和产品合同终止日收取。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本次交易自申购之日即2020年10月16日起生效,至华安保险不再持有本次申购的产品份额之日终止。本次交易生效方式为【华安保险申购申请获得管理人接受并确认申购成功,且依照产品合同的约定交纳申购资金】。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本交易已于2020年10月16日向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事前备案。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