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华安资产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9]014号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及相关规定,现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申购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资产管理产品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9年10月31日,华安保险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名义申购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安源5号产品”),申购金额为240,000,000.00元人民币,份额单位净值1.00元人民币,申购份额共计240,000,000.00份。上述交易在2019年11月1日获交易确认。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安源5号产品为我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型),该产品投资于:
1.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以及其他经中国银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2.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银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3. 债券正回购业务。
安源5号产品流动性资产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80%;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100%;安源5号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200%。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公司为产品管理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规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7号文批复筹建,1996年10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发〔1996〕425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26号文批准开业,于1996年12月3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44030110329750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1996年12月3日至2053年11月22日,总部设于深圳市(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西南侧华安保险总部东塔7楼。邮编:518000 座机:(0755)84488019),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亿元。法定代表人:李光荣。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华安保险现已成长为资产质量优良,有较好连续盈利能力的保险公司。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安源5号产品为我司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关联方申购按照产品契约条款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市场,股票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为0.8%-1.2%,债券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为0.2%-0.5%,货币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0.1%-0.4%。公司发行的“安源5号”属于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为0.3%。
(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产品合同进行,以申购确认日期经托管行核对的产品份额净值为依据,流程规范,价格公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本次申购金额2.4亿元,根据产品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二)交易结算方式。
产品以金额申购,依据申购指令当日的申购金额确认产品份额,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进行申购款支付。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签署《华安资产-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申请表》,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申购流程,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华安资产-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确认单》对该笔申购申请予以确认。交易申请表及交易确认单视同交易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生效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本次交易于2019年10月30日由我司依据相关投资交易管理规定,经投资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2019年10月30日,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六十二次会议现场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华安保险受托账户投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议案》(11票赞成,0票反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反映。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