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申购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8年9月5日,华安保险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名义申购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鑫货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申购金额为17,000,000.00元人民币,份额单位净值1.00元人民币,申购份额共计17,000,000.00份。上述交易在2018年9月6日获交易确认。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华安财保资管安鑫货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或“本产品”)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由我司担任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为产品托管人,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约定的特定投资者发售。产品计划发行份额不低于200万份,产品期限为不定期,可在特定条件下终止。产品自成立之日起有10个工作日的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得申购或赎回本产品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产品类资产和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华安保险于2018年9月5日申购本产品,申购金额为17,000,000.00元人民币,份额单位净值1.00元人民币,申购份额共计17,000,000.00份。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公司为产品管理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7号文批复筹建,1996年10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发〔1996〕425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26号文批准开业,于1996年12月3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44030110329750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1996年12月3日至2053年11月22日,总部设于深圳市(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西南侧华安保险总部东塔7楼。邮编:518000 座机:(0755)84488019),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亿元。法人代表:李光荣。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华安保险现已成长为资产质量优良,有较好连续盈利能力的保险公司。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交易的原因主要基于华安保险受托资金的投资配置需求。目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市场,股票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为0.8%-1.2%,债券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为0.2%-0.5%,货币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0.1%-0.4%。公司发行的“安鑫货币集合产品”属于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要素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参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
本次交易严格按照产品合同进行,以申购确认日期经托管行核对的产品份额净值为依据,流程规范,价格公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根据产品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二)交易结算方式
产品以金额申购,依据申购指令当日的申购金额确认产品份额,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进行申购款支付。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签署《华安资产-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申请表》,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申购流程,于2018年9月6日通过《华安资产-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确认单》对该笔申购申请予以确认。交易申请表及交易确认单视同交易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生效时间为2016年9月6日。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18年9月5日,出于对在账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考虑,受托管理华安保险理财险账户的投资经理发起申购金额为1700万元的“华安资产发行的安鑫货币产品”投资业务审批流程,并发起风险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审批会签。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2018年9月5日,受托管理华安保险理财险账户的投资经理发起申购金额为1700万元的“华安资产发行的安鑫货币产品”投资业务审批流程,并经风险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审批会签。华安资产于2018年9月6日对该笔申购进行确认,确认华安保险理财险账户成功申购安鑫货币产品1700万元。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