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誉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誉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展控股”)签订《销售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与广州誉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展控股”)签订《销售服务协议》,为其提供债券销售服务,推介“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金控”)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8渤金01”)。
因该笔交易穿透后涉及的主体渤海金控为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等相关规定,该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交易对手誉展控股提供推介渤海金控债券的服务,并于推介成功即介绍客户成功认购债券后,收取了销售服务费1638万元(计算方式为介绍客户成功认购本债券的金额×2.60%×3)。
推介的债券发行主体为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二、关联交易关系说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誉展控股,根据交易协议安排,我司为誉展控股提供的销售服务内容主要为渤海金控债券发行事项,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管理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交易行为。由于本次交易涉及的销售服务内容与我司关联方渤海金控有关,本次交易应构成关联交易行为。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三、交易原因及定价依据
公司已于2014年3月获得中国保监会验收通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资格,具备投资无担保信用债的投资资格,在债券投资领域已经积累一定的经验,具备为交易对手提供债券销售服务的能力与资质。
本次交易的价格确定方式公开公允。我司为交易对手誉展控股提供债券销售服务,根据销售服务的内容,结合市场情况,公开、公允定价。
四、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本交易经华安资产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但因华安保险同时构成渤海金控关联方,华安保险派出董事作为关联董事而应回避表决。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表决。
2018年6月16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州誉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应到股东2家,代表出资额2亿元,实到股东2家,代表出资额2亿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关联股东,并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议案仅由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投票表决,其所持股份为有效表决总数。会议经审议,以全部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关联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