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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20170606—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安泰存款3号100万

发布日期:2017-06-29 阅读量:434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认购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7年6月6日,公司受托管理账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名义认购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泰存款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认购金额为1,000,000.00元人民币,份额单位净值1.00元人民币,认购份额共计1,000,000.00份。上述交易在2017年6月6日获交易确认。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华安财保资管安泰存款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安泰存款3号集合产品”或“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由我司担任产品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托管人,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约定的特定投资者发售。产品计划发行份额不低于200万份,产品期限为不定期,可在特定条件下终止。产品成立后,不定期开放申购与赎回,由管理人最迟在开放日前的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产品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

华安保险于2017年6月6日认购本产品,认购金额为1,0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份额单位净值1.00元人民币,认购份额共计1,000,000.00份。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公司为产品管理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7号文批复筹建,1996年10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发〔1996〕425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26号文批准开业,于1996年12月3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44030110329750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1996年12月3日至2053年11月22日,总部设于深圳市(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西南侧华安保险总部东塔7楼。邮编:518000  座机:(0755)84488019),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亿元。法人代表:李光荣。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华安保险现已成长为资产质量优良,有较好连续盈利能力的保险公司。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市场,股票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为0.8%-1.2%,债券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为0.2%-0.5%,货币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0.1%-0.4%。公司发行的“安泰存款3号集合产品”属于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要素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参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

本次交易严格按照产品合同进行,以认购确认日期经托管行核对的产品份额净值为依据,流程规范,价格公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根据产品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二)交易结算方式

产品以金额认购,依据认购指令当日的认购份额单位净值确认认购份额,由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认购款项。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签署《华安资产-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申请表》,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认购流程,于2017年6月6日通过《华安资产-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确认单》对该笔认购申请予以确认。交易申请表及交易确认单视同交易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生效时间为2017年6月6日。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交易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17年6月6日,管理华安保险账户的投资经理发起“认购华安财保资管安泰存款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1,000,000.00元”投资业务审批流程,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审批会签。本次认购遵循华安保险与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认购框架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对该笔认购进行确认,确认华安保险账户成功认购安泰存款3号集合产品1,000,000.00份。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1. 2016年8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现场审议通过《关于审查华安保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暨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议案》,并决定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共3票赞成,无反对,无弃权);
  2. 2016年8月19日,经公司独立董事签署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共有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现场审议通过《关于审批华安保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暨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议案》,并决定向股东会提交(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有5名关联董事忠实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共4票赞成,无反对,无弃权);
  3. 2016年8月19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审议通过《关于审批华安保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暨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2017年度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为11.69518亿元。其中,基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购框架协议》生效后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为11.69518亿元。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