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购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签订《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购框架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6年8月29日,公司与华安保险签订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购框架协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认购框架协议》包括以下交易活动:运用华安保险委托资金在交易总额上限及相关投资指引权限内购买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华安保险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华安保险为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7号文批复筹建,1996年10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发〔1996〕425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26号文批准开业,于1996年12月3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44030110329750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1996年12月3日至2053年11月22日,总部设于深圳市(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西南侧华安保险总部东塔7楼。邮编:518000 座机:(0755)84488019),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亿元,法人代表:李光荣。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华安保险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第一家民营财产保险公司,目前主要股东包括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等一批民营企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华安保险已经成长为资产质量优良,有较好连续盈利能力的保险公司。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定价依据及定价政策遵循市场价格原则,能够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及价格的公允性,无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存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和管理的各类金融工具,包括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双方交易总额上限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授权期间 |
交易总额上限 |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
30亿元 (以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
50亿元 (以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本协议的相关事宜,由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查通过,由同日召开的一届十二次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批通过,同意由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有关机构办理后续协议签订事宜。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 2016年8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现场审议通过《关于审查华安保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暨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议案》,并决定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共3票赞成,无反对,无弃权);
- 2016年8月19日,经公司独立董事签署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共有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现场审议通过《关于审批华安保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暨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议案》,并决定向股东会提交(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有5名关联董事忠实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共4票赞成,无反对,无弃权);
- 2016年8月19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审议通过《关于审批华安保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暨关联交易统一协议的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