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银保监会”) 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产”或“公司”或“我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一般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办法》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扬子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保险经纪”)、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汇富”)、中保车服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车服”)、海航天津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天津发展”)、海南海航信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等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一般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交易时间 |
关联交易类型 |
交易概述 |
关联交易金额 |
2024-10-21 |
服务类 |
公司与海航天津发展签订《天津环贸商务中心写字楼租赁合同》,续租天津中心写字楼-2-905室,租期一年,租赁期间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110,085元 |
2024-10-21 |
服务类 |
公司租赁海航天津发展的天津环贸商务中心写字楼-2-905室,海航物业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公司应向海航物业支付该租赁房屋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 |
24,600元 |
2024-10-21 |
资金运用类 |
华安汇富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8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4-11-08 |
资金运用类 |
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10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4-11-13 |
资金运用类 |
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备案程序,华安保险于2020年2月13日认购公司发行的“华安-北汽昌河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1亿元,产品期限为5+5年(投资资金满5年可行使提前还款选择权),并签署产品受托合同等法律文件。2024年11月13日,华安保险选择该笔投资满5年时提前还款,即该笔投资于2025年2月13日到期,此次华安保险行使该债权投资计划提前还款选择权不涉及与我司关联交易费用 |
0 |
2024-11-15 |
资金运用类 |
扬子江保险经纪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4-11-26 |
资金运用类 |
扬子江保险经购买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管理费0.3万元/年 |
2024-12-06 |
资金运用类 |
华安汇富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8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0 |
2024-12-13 |
保险业务类 |
公司向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补充缴纳为员工购买2024年团体重疾及人身意外险的保费 |
2517.01元 |
2024-12-18 |
服务类 |
公司与大成律所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大成律所为“华安-济南能源绿色基础设施债务投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应向大成律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
15万元 |
2024-12-20 |
服务类 |
公司与德恒律所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德恒律所为“华安-创新设计产业园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应向德恒律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
15万元 |
2024-12-27 |
资金运用类 |
中保车服购买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管理费13.5万元/年 |
二、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
累计金额(元) |
资金运用类 |
25,929,252.99 |
服务类 |
9,672,542.79 |
利益转移类 |
0 |
保险业务和其他类 |
90,461.01 |
总计 |
35,692,256.79 |
三、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截至2024年第四季度末,公司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全部投资账面余额为0;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中,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单一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公司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金融产品份额为0。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不符合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的情况。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