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华安资产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5]001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监管规定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安资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将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或“委托人”)签署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暨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情况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与华安保险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4年度)》(以下简称“原委托协议”),据此开展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即“委托业务”),原委托协议构成统一交易协议并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现双方于2024年12月30日重新签署《委托资产管理协议(2025年度)》(请见附件1,以下简称“本《委托协议》”或“本协议”)并据此继续开展委托业务,由公司接受华安保险的委托,对其委托资产进行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各类投资品种的运用管理。本《委托协议》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费收取标准为:管理费由基本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组成,管理费与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挂钩规则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年度基本管理费率为0.2%(含税),浮动管理费按照华安保险出具的投资指引中列示的方法计算。预估在本《委托协议》项下产生管理费即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3440万元(基本管理费不超过2000万元、浮动管理费不超过1440万元)。
本《委托协议》暨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为华安保险与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根据《办法》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二)服务类关联交易:……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属于服务类关联交易。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按照管理费收入认定。
根据《办法》等监管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本《委托协议》构成统一交易协议,同时公司与华安保险之间单笔交易金额预计可能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故其签署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查,并进行后续报告和披露。
(二)关联交易类型
服务类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
(三)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华安保险与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为华安保险,信息如下:
- 关联方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财产保险公司
-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自成立以来无变化)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各类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财务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损失保险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法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公司办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528XP
- 关联关系说明:华安保险持有我司90%股权,为我司控股股东。根据《办法》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构成我司关联方。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及相应结算方式
就华安保险委托的资产,华安保险应为公司在本《委托协议》下提供的服务向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基本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组成。管理费与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挂钩规则在华安保险出具的投资指引中明确。
1.基本管理费
每一运作年度的基本管理费为该委托资产净值年度平均资金占用金额的0.2%(含税)。
上述“平均资金占用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核算指标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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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每个步骤计算过程中不四舍五入,仅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②Ct为每一运作年度第t日委托资产流量净额(仅包括华安保险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或大于100万元大额费用支付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组合运营的资金流动,华安保险追加委托资产时Ct为正值,提取委托资产时Ct为负值);当个运作年度年初委托资产流入净额C0为本合同项下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运作年度年末委托资产净值;
③Dt为每一运作年度第t日距离运作年度结束日的自然天数(包括核算日,但不包括第t日现金流发生当日);如本合同终止,Dt为该运作年度第t日距离合同终止日的自然天数(包括核算日,但不包括第t日现金流发生当日)。
④E为每一运作年度的实际运作天数,即每一运作年度起始日至该运作年度结束日之间的自然天数。如合同终止,则为该运作年度起始日至合同终止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2.浮动管理费
华安保险应在其出具的投资指引中列示每一运作年度的浮动管理费及费率、收费方式等相关要素,按照委托资产全年最终的超额业绩及其对应的浮动管理费计算公式确定浮动管理费。公司对该等内容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投资指引起3个工作日内向华安保险提出异议;公司未提出或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并应遵照办理。
3.收取方法
管理费实行按年支付,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浮动管理费按年计提。每个运作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华安保险提供当期应付管理费金额数据,华安保险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给公司。
本《委托协议》终止日当期应付的管理费另行计算并收取,公司应于本《委托协议》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华安保险提供当期应付管理费金额数据,经华安保险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给公司。
(二)关联交易额度预估
预估本《委托协议》产生的管理费(含基本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即关联交易额度为不超过3440万元。其中,基本管理费额度为不超过2000万元;浮动管理费额度为不超过1440万元。
若实际发生的管理费预计将超出上述预估的关联交易额度,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对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重新预估,并重新履行审核流程。
(三)收取方法的变更或调整
若由于市场变化、监管规定、委托资产情况、公司投资管理关键人员个人能力或未能尽职履责等原因,管理费收取标准和方法须发生变更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
华安保险委托资产投资于公司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华安保险可在投资指引中要求减免管理费或对管理费作出其他调整;华安保险在投资指引中列示该等要求的,公司如有异议,应在取得投资指引起3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异议;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并应按照投资指引列示内容减免或调整管理费。
(四)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本《委托协议》经公司与华安保险双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有效期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一)定价政策
根据本《委托协议》,年度基本管理费率为0.2%(含税),浮动管理费按照华安保险出具的投资指引中列示的方法计算。
(二)定价依据
该交易定价为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定价,系由华安保险与公司参考保险资金委托专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保险资管业务管理费定价模式,经平等协商后确定。该定价未偏离当前公司与非关联第三方开展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定价范围。本次定价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一)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本《委托协议》签署之日(即2024年12月30日),2024年公司与华安保险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0.07亿元。
(二)符合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要求
本次交易为服务类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事项,不涉及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监控。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截至本《委托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全部投资账面余额为0;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中,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单一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公司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金融产品份额为0。公司未发生任何不符合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的情况。
六、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根据《办法》等监管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2024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委员2票回避表决,非关联委员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形式为电话会议形式,审议过程经各委员进行审议和充分讨论后,由各非关联委员签署表决票的方式表决。2024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4票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形式为现场会议(电话会议形式),审议过程经各董事进行审议和充分讨论后,由各非关联董事签署表决票的方式表决。
七、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委托协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并在听取公司对相关内容的说明后,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