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银保监会”) 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产”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一般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办法》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扬子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保险经纪”)、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汇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所”)等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一般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交易时间

关联交易类型

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金额

2024-01-15

资金运用类

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8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1-15

资金运用类

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26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1-15

资金运用类

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机遇1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1-15

资金运用类

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机遇16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1-15

资金运用类

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机遇17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1-15

资金运用类

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机遇18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1-15

资金运用类

华安保险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机遇19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1-22

资金运用类

华安汇富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26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1-22

资金运用类

华安汇富购买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8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费99,052.03/

2024-01-25

服务类

公司与德恒律所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德恒律所为“华安-济南超算中心绿色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应向其支付法律服务费

15万元

2024-01-29

服务类

公司与德恒律所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德恒律所为“华安-金义新区产业园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应向其支付法律服务费

15万元

2024-03-07

资金运用类

华安汇富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8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2024-03-13

资金运用类

扬子江保险经纪赎回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安源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0

另外,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发行的1只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产品份额持有人包括华安保险)终止并清算情况如下:

序号

概述

交易金额

 
 

1

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备案程序,华安保险于2020827日认购公司发行的华安财保资管新动力7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并签署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鉴于该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产品全部份额,我司作为产品管理人拟终止该产品,经公告、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无异议,该产品于2024228日终止并于2024321日前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该产品清算款。

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未收取其他费用。

 

 

二、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累计金额(元)

资金运用类

6,514,282.38

服务类

505,617.75

利益转移类

0

保险业务和其他类

0

总计

7,019,900.13

三、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公司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全部投资账面余额为0;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中,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对适用《办法》第二十条的单一关联方的投资账面余额均为0;公司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金融产品份额为0。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不符合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的情况。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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