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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批复

 

保监发改〔2013〕18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华保报〔2011〕158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和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天津市,筹备负责人童清。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三、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你公司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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