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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新界定和防范须知

 

国务院去年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重新界定了“非法集资”定义,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公司去年底也修订了《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办法》,更新完善内部制度规定,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一、“非法集资”新定义

根据202151日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三大特征

(一)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一行两会一局,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二)利诱性: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等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三、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一)典型非法集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他们想方设法套取群众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们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1.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极具欺骗性。

2.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 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或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或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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